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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留心的11条霸王条款大曝光

http://dl.house.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08:11  半岛晨报

  “我点菜,你买单”;“我免责,你负担”;“我画圈,你来钻”……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多年来像顽疾一样始终困扰着消费者。

  记者昨日从消协了解到,近来,因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而导致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案件与日俱增。甘井子工商分局从今年7月份开始重拳出击,对辖区服务业、旅游业、汽车租赁业以及房地产业、二手房中介机构展开了一场专项整治活动。

  执法人员表示:只要是认定为霸王条款的,都列入工商机关专项整治的范围并予以重点打击,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和举报。在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工作中,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企业应予以曝光。

  昨日,甘井子区工商分局公布24项霸王条款,其中涉及服务业、旅游业、汽车租赁业的霸王条款为13项,房地产业的霸王条款为11项。这些霸王条款将作为工商机关专项整治的重点并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业的11项霸王条款

  1、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2、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3、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4、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归属出卖人;

  5、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6、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单价保持不变,按实结算购房款;

  7、买受人若选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如造成银行放款延误,影响出卖人回款,

房价按现价上调;

  8、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9、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10、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11、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

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如何识别霸王条款

  据甘井子工商分局介绍:按照我省工商局2005年、2007年先后两次向全省发布公告中所阐述的“霸王条款”的含义,“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或签订合同 (即时交易、口头承诺也是一种合同关系)过程中增加一些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与义务而加重对方责任与义务的内容,这些都可以认定为霸王条款。(王建勇 罗原丽 记者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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