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庄河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称,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庄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关于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月18日。
《实施方案》的制定原则有三条:一是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二是拆一还一、适当奖励;三是发展、和谐、便民、惠民。征收补偿范围为经确定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被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青苗及其它设施。
针对房屋产权面积界定,庄河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方案》中表示,房屋原持有人须持有《房屋产权证》。原房面积须经实际核量后确定,实测面积比房照面积小的按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房照面积10平(含10平)以内,可视为房屋面积;超过10平以上的,超出部分视为临时建筑面积。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根据《实施方案》,产权调换将采取房屋“拆一还一”的实物拆迁政策。房屋回迁面积按原房面积执行;捣制房(含楼房)额外按原房面积返还差价200元/平。回迁户原房面积不足50平,按50平进行安置。回迁面积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1850元/平购买(不超过回迁房屋一间房面积)。选择回迁面积小于原房面积,按2500元/平补偿给被动迁人。
此外,《实施方案》指出,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的,由乡镇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乡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属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商品房(如果该乡镇没有商品房,可以采用邻近乡镇商品房)进行评估,按评估后价格补偿。其中,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0元,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户24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户,装修补助为400元/平方米。按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户。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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